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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8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辩护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刘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魏某某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别墅开设游戏机房,以营利为目的,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无名捕鱼八联赌博机一台、安装“双明牌”八联赌博机的平板电脑八台(另附伺服器二台)和“3D动物”四联赌博机的平板电脑四台(另附伺服器一台)。2018年5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至上述地址抓获负责上、下分和收款、望风的工作人员张某、郑某3,当场查获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和平板电脑。经查,被告人魏某某在上述时间段内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8万余元。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赌博机。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郑某1、郑2、张某、郑某3、顾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相关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凭证、交易明细清单、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林1、林某2、翁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能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魏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具应予没收;其余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魏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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