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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起,被告人谭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帕提欧香别墅小区及双桥公寓小区内开设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并通过抽窑花的方式抽头渔利。
  另查明,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谭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黄某、谢某、金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谭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谭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黄 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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