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4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裘某某至本市宝山区淞南路XXX号小丰阁饭店,采用撬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店内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700余元及小米4C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元)后逃逸。
2018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裘某某至本市静安区汶水路XXX号一杂货店内,采用破坏门板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于店内的人民币500余元后逃逸。
2018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裘某某至本区纪蕴路XXX号面馆,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马某1放于店内的人民币40余元后逃逸。
2018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裘某某至本市静安区长临路XXX号王记烤鸭店,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700余元后逃逸。
2018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裘某某至本区松兰路XXX号兰州拉面馆,采用老虎钳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马某2放于店内收银台内的人民币200余元后逃逸。
2018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裘某某至本区场北路XXX号庙行菜场门口一水果店,采用老虎钳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店内收银台柜子内的人民币500余元后逃逸。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裘某某因盗窃被害人马某1财物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其余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陆某某、马某1、王某某、马某2、李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庙行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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