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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彬,男,1988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从事个体运输人员,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洪台村么西组,暂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踹桥镇光明村北朝9号。2017年6月22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学勇,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朱言刚,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庄小燕,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
  辩护人郑璟华,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时某某、张某、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时某某、张某、江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时某某、张某、江某某在上海申石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彭江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担任油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期间,于2018年4月至10月间凌晨,为牟利,分别勾结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利用帮助本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号上海中石化油库向本市各加油站运送0号柴油之机,在运输途中故意破坏油罐车顶部的透气阀门,采用虹吸等方法,窃取油罐车柴油并装入王某某提供的塑料桶内(每桶约60升)。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以每桶人民币200元至23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盗窃三十余次,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二千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均先后盗窃近二十次,共计价值人民币八千余元;被告人江某某盗窃十余次,共计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被告人时某某盗窃五次,共计价值人民币二千余元;被告人周某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一千二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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