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282号 (2)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2033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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