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暂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雷某与购毒人员钮某某经过多次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向钮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本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到达上述约定地点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雷某处查获0.86克甲基苯丙胺及其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
  该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陈健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查获的毒品及手机一部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韩 慧
书 记 员 李芸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