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杨浦区临青路XXX号饭店内酒后滋事,与同行人员周某某发生口角。民警魏某某、杨某某至上址处警时,被告人宋某某不听劝阻,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向饭店外摊主索要菜刀。民警对被告人宋某某口头传唤并带上警车时,宋某某拍打民警魏某某,并将魏的警用电台和警帽打落,后宋某某被制服。在民警杨某某驾驶警车将宋某某带回派出所途中,被告人宋某某在后排用脚踢踹副驾驶座的民警魏某某面部,致魏受伤。经鉴定,魏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在亲属帮助下向被害民警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民警魏某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姚某某、钱某、何某某的证言及钱某、何某某的辨认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人民警察证,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宋某某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