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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1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本区漕泾镇,住本区亭林镇。
  辩护人朱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本区。
  辩护人胡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住本区山阳镇。
  辩护人朱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谢某某及辩护人朱某、胡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与上海埃金科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金科公司”)签订《上海赛科P0/0SBL/BEU/0CU/AEU/GTU工厂机械、管道类检修维护服务合同》,约定由埃金科公司为赛科公司提供机械、管道类日常维护修理服务。
  2018年3月,赛科公司发现75TK0201苯罐呼吸阀有微量泄露导致VOC浓度超标,后经呼吸阀检修后判断为浮盘密封泄漏,于是安排浮盘密封检修。埃金科公司根据赛科公司要求围绕“该罐囊式内浮船密封的拆除及安装”完成《0SBL75-TK0201罐检修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由赛科公司完成方案审批及JHA(作业/工作危害)分析工作。
  2018年5月1日至同月8日,赛科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进罐检查,发现浮盘密封损坏、超过半数浮箱泄漏积液,于是安排埃金科公司人员对浮箱进行打孔后排液,通过苯罐基础底座处排放孔将泄漏残液收集装桶,后于5月8日改用气动泵转移方式将罐底泄漏残液转移至该苯罐南侧75TK0202罐。5月8日赛科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决定对浮盘整体更换。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既未按程序要求及时修订维护通知单,也未按实际操作流程通知承包商修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要求埃金科公司安排人员进罐将所有浮箱破坏性打穿,并于5月10日开始拆除全部浮箱并从罐内拿出。明知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在施工方案未变更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仍安排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被告人郭某某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埃金科公司作业人员进入75TK0201苯罐进行浮箱拆除作业,并持续作业至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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