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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两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与姜某某(另案处理)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尚未与朱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姜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
另查明,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姜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至徐泾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姜某某的证言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王 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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