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其居住地本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手机QQ聊天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名为“15000黄小乐.xlsx”的Excel电子文件一个,后将上述文件拆分为文件名分别为“12.21买15000(400).xlsx”、“12.21买15000(400)1.xlsx”、“12.21买15000(400)2.xlsx”、“12.21买15000(400)总.xlsx”和“import.xls”五个Excel电子文件并存放在其笔记本电脑内。经鉴定,上述文件内的数据记录经去重,共有15,027条数据记录。经筛选,上述公民信息内能够识别特定个人数据的条数为12,830条。
2018年2月1日,民警在本市嘉定区德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并查获其用于联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机一部及存放公民个人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以上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QQ聊天记录截图,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地点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证据确认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付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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