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3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2,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肖平,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2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韩某2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其住处,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设置赌局,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等联系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2018年1月25日21时许,民警在上址将韩某2抓获,并缴获用于作案的手机一部,六合彩码单21张。至案发,韩某2共非法销售彩票约28期,累计销售额人民币20余万元。
被告人韩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韩某1、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韩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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