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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7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二部刑诉[2019]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利用手机刷机软件、购买新手机号码等方式编造虚假用户信息,骗取“饿了么”平台首单补贴,共计人民币47000余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上海拉扎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谭佳怡
书 记 员 俞惠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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