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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9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一张,并于2011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1,671.56元。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归还兴业银行人民币1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兴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查询,兴业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律师函、挂号信寄送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福安市公安局巡特警反恐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有关还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所欠银行全部本金,从轻处罚。为保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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