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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上海浦东机场候机楼内,以谎称借用路费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陈斐然、肖揽、张永梅、宫雅慧、丁雪、王茵如、梁艺、刘晓萌、张梦芸、吴海霞、张淑杰、魏萌、武蒙蒙、徐琼、王椿焱、林嘉、王蕾、郑涵之、杨梦、吕剑云、吕俭、尹莉、周梦丽、王秀娟、孙吉子、刘亦可等26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186元。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许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截图、零钱明细、转账记录、微信账号截图、被害人陈斐然等26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材料、情况说明、被害人信息情况表、许某作案用微信号交易记录、黑名单及聊天记录,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刑事照片和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调取的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和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全部赃款已被追缴,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许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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