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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0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佳,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刘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同冯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归还欠款等名义多次哄骗被害人丁某某向朱某、沈某、顾某某等人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总计金额达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冯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沈某、顾某某的证言,相关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相关劣迹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民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能积极退赔赃款,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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