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5刑初1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郭楠楠,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及辩护人郭楠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倪某谎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为由,骗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5万余元,后曾归还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1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倪某谎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以借款为由,骗得被害人忻某某人民币24.5万元。2018年4月曾归还被害人忻某某人民币8,900余元。
被告人倪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忻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相关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确认书及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相关对账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机动车转移登记等书证,相关的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相关发票,相关协议书和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相关户籍信息,被告人倪某以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能积极退赔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倪某有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赔赃款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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