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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2,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2及辩护人杨群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方某2在本区金汇镇新强村1组航南公路南侧河塘处,强行扣留在该处捕鱼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摩托车,并采取辱骂、殴打、恐吓的方式,强拿硬要被害人王某某的“捉鱼损失费”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5月下旬,被告人方某2在本区金汇镇新强村1组航南公路南侧河塘处,将在该处捉虾的被害人沈某1推入河中,并采取辱骂、恐吓的方式,强拿硬要被害人沈某1的“捉虾损失费”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夏天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方某2在本区金汇镇新强村1组航南公路南侧河塘处,与在该处捉虾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并用手掐住姚某某的脖子。后因被害人姚某某报警,被告人方某2强拿硬要未能得逞。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方某2在本区金汇镇新强村1组航南公路南侧河塘处,强行扣留在该处捉虾的被害人陈某1的电动自行车,并采取辱骂、殴打、恐吓的方式,强拿硬要被害人陈某1的“捉虾损失费”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方某2在本区金汇镇新强村1组航南公路南侧河塘处,强行扣留在该处捕鱼的被害人褚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殴打褚某某面部、手臂等处,砸坏褚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经鉴定,被害人褚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电动车自行车物损价值人民币1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沈某1、姚某某、陈某1、褚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1、沈某2、徐某1、徐某2、陈某2的证言,奉贤区安全监察大队金汇分队出具的工作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情况,镇政府和公安分局联合出具的告示,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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