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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人杨某2(曾用名:杨宇),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2,经事先预谋,至本市南奉公路XXX号凌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内,以兄弟住院需要医疗费为由,向被害人孙某某强拿硬要人民币1500元。
  2018年10月1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至本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社区申隆二村滕家369号向被害人滕某某强拿硬要“医药费”,因被害人拒绝而未取得钱财。
  2018年10月16曰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至本市奉贤区青村镇朱店村XXX号向被害人金某某强拿硬要人民币200元,因被害人拒绝而未取得钱财。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滕某某、金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许某某、叶某某、杨某1、马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青村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害人孙某某出具的谅解书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无视国家法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柠榆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杨某2向被害人滕某某、金某某强拿硬要未获取财物,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两被告人的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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