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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
  辩护人肖嘉斌,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胡明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辩护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及辩护人肖嘉斌、胡明阳、黄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初至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奉贤区奉城镇头桥蔡家桥村蔡桥809号内开设赌场,并让被告人赵某某参与赌场管理,通过二八杠方式供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成获利。
  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赌场,并查获赌具、赌资、非法获利及参赌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樊某某、贺某某、胡某某、倪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检查笔录、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采纳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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