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192号 (2)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赌资、非法获利人民币九万六千八百五十元及赌具骰子二粒、扑克牌四十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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