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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张仿仿(已判刑)以能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手工十字绣等物品为由,骗取被害人代拍费、劳务费等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
  63000元。截止案发,上述手工十字绣等物品均未售出。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张仿仿以能限期帮助被害人郭某某在国外高价拍卖其手工绣制“富春山居图”十字绣为由,骗取其代拍费18000元。
  2、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伙同张仿仿以能高价售出被害人李某某的“清明上河图”、“红楼群芳图”十字绣为由,骗取其代拍费2800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分得3000元。
  3、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卫某高价拍卖“金元宝”为由,骗取其拍卖费6000元。
  4、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张仿仿以帮助高价网上售卖为诱饵,以接私单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劳务费、中介费5000元。
  5、2017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张仿仿以帮助上网高价拍卖“清明上河图”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拍卖费3000元。
  6、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伙同张仿仿以高价代卖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旭日东升图”十字绣代卖费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卫某、梁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同案犯张仿仿的供述,涉案服务协议、代销协议、微信对话记录、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案发经过,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同案犯张仿仿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认罪认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依法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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