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20刑初153号 (2)
二、被告人刘某3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余 红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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