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吴绍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绍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魏某某以本人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领得1张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自2011年11月24日至2014年8月13日透支使用期间,透支本金累计人民币6.6万余元。2014年10月起,农业银行以信函方式多次催收,而被告人魏某某在立案前仍未归还上述欠款。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归还农业银行本息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农业银行出具的报案书、金穗贷记卡申请资料、基本信息明细、交易明细、信用卡(恶意)透支户台账、催收函及信函收据、消费及取现明细、还款明细,农业银行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身份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向被害单位进行了退赔并向本院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尚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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