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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29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2月1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以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某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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