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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等再审一案刑事判决书(21)



  五、原审被告人刘义忠无罪。



  六、原审被告人张细汉无罪。



  七、原审被告人严友松无罪。



  八、原审被告人晏果茹无罪。



  九、原审被告人刘科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裴显鼎

  审判员 张勇健

  审判员 罗智勇

  审判员 司明灯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 冰

  法官助理 罗 灿

  书记员 张燕清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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