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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等再审一案刑事判决书(22)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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