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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8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赛某1,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辩护人金建峰,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赛某2,男,1993年6月2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辩护人王松梅,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
  辩护人孙振兴、王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2,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
  辩护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指定辩护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
  辩护人乐宇歆、刘玉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永竟),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赛某1、赛某2、刘某1、刘2、康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赵增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赛某1、赛某2、刘某1、刘2、康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及辩护人金建峰、王松梅、王栋、雷锋、楼臻、乐宇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赛某1为牟利,将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印度、巴基斯坦等国生产的“ArmodafinilTablets”、“ModafinilTabletsUSP”、“Ritalin”等药品通过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带回国内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药品快递给被告人赛某2。赛某2帮助赛某1收取、登记药品后发给被告人刘2、康某某、彭某某等。2018年10月1日,民警在赛某2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药品。同年10月15日,王某某被抓获,同月18日,赛某1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查扣的9盒“ArmodafinilTablets”(50片/盒)和65瓶“Ritalin”(100片/瓶),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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