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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亚敏、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伙同于岩(已判决)等人至本区泗泾镇横港公路XXX弄XXX号宝芝林动漫城内,因索要游戏机费用与动漫城经理林某1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程某等人持台球杆将动漫城员工陈某1、林景铸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被害人林景铸因外伤致顶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程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程某一方与被害人陈某1一方达成和解,被害方对被告方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1、林2、陈2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就医记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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