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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2,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亚敏、被告人陈2及其辩护人王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陈2伙同陈1、刘某、姜某(均已判决)等多人在本区泗泾镇文化路“老孔排档”处,酒后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持酒瓶、椅子等对被害人陆某某及上前劝解的被害人肖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陆某某左枕部头皮挫伤,左颞顶部头皮裂创、左眼部挫伤,被害人肖某某面部皮肤裂创、右眼部挫伤。经鉴定,上述伤势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陈2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陈1、刘某、姜某、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归案经过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2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2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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