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彭胥云,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彭胥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7月至今,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是淫秽视频的情况下,利用手机QQ软件先后向杨某,张某、赵某某出售视频文件共计22个,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经鉴定,上述22个视频文件中的20个系淫秽视频文件。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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