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137号 (2)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雪明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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