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暂住本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马家冕,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家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在网络社交软件中虚构女大学生“李涵峰”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进行网聊,后于8月至9月间,虚构生病、欠钱等事由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共计骗得人民币11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在网络社交软件中虚构女大学生“李涵峰”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进行网聊,后于8月至9月间,虚构生病、欠钱等事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共计骗得11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其通过手机社交软件,结交了一名叫李涵峰的女性网友,在交往的2、3个月内,该网友以各种理由向其借钱总计118,000余元。
  2、微信转账记录、财付通支付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至9月25日通过微信财付通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135,500元,刘某某通过微信转回给王某某18,000元。
  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假冒女大学生李涵峰与被害人王某某聊天并以各种理由借款的过程。
  4、被告人刘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刘某某银行卡内钱款的去向。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被抓捕到案。
  6、被告人刘某某的在案供述证实,其供述假冒女大学生结交男性网友,编造各种理由向男性网友骗取钱款用于赌博,但辩称金额为10万元左右,返还了2-3万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