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0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刘飞,上海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一部刑诉〔2019〕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2与陈某1、陈某2、陈某3(均已判刑)在得知陈某某(已判刑)与本市杨浦区波阳路XXX号上海博尔康真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康公司”)的赵某1、郭2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先后赶到波阳路XXX号。在民警已到现场调查处理情况下,被告人陈某2等人冲入博尔康公司车间内对郭某1、郭2、赵某1实施殴打。经鉴定,郭某1因外伤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2在本市杨浦区河间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2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1、郭2、赵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陈某某、陈某1、陈某2、陈某3、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孙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录像及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医疗保健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复印件,谅解书、赔偿证明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2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刘飞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结伙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2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