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06刑初3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至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本市静安区闻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门口,趁周某某不在家中,向开锁人员谎称自己居住于此,要求开锁人员撬开房门口进入室内。被告人欧阳某为泄愤,将周某某置于室内的DELL牌笔记本电脑、衣物、化妆品、电器等物品破坏。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50元。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欧阳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出具的和解协议书,证人郭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及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工作情况》,德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佣金确认书》,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欧阳某的供述笔录、签字确认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欧阳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欧阳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欧阳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