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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5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住北京市。
  辩护人洪梓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2日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4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3日立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洪梓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方某进入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北方营销中心(简称网聘公司)负责向招聘企业提供销售服务。2017年1月,陈某通过QQ结识方某,并提出以个人名义从网聘公司购买简历。此后,方某从网聘公司内部资料库中找到相关企业信息,通过网络PS企业公章的方式制作虚假的服务合同,进而违规向陈某个人出售招聘企业账号,供陈某用于下载求职者简历。经统计,方某违规出售求职者简历数量共计52,115条。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供述其因违规出售的简历从公司获得业绩提成人民币(币种均同)2、3万元。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无法反映被下载简历是否有重复,尚未下载的简历信息没有对外泄露,没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方某系坦白,陈某购买信息的目的是将信息提供给其他猎头公司,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方某进入网聘公司(智联招聘)负责向招聘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发布账号(可用于下载求职者简历)的销售服务。网聘公司仅针对企业用户提供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浏览候选人简历信息以及下载候选人简历信息等人力资源服务,不对公众个人用户提供上述服务,网聘公司明文要求企业用户在公司网站上注册以及生效合同时,均需提供相应有效的企业、机构、单位资质认证,网聘公司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企业用户不得将购买的服务产品用于任何除自身招聘以外的其他目的,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事先获得网聘公司的书面同意。
  2017年1月底,陈某通过QQ结识被告人方某,以“做人力资源工作、需要购买简历”为由,提议通过方某向网聘公司购买简历。同年2月起,方某为提高业绩,获得提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从网聘公司内部资料库中找到上海冠山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招聘企业信息,通过网络伪造上述企业公章,制作虚假服务合同,将电子版合同上传至网聘公司,骗取网聘公司审核通过后,方某将陈某支付的购买账号款项通过他人转账至网聘公司银行账户,方某向公司客服人员认领款项后,欺骗客服人员违规向陈某出售方某以招聘企业名义创建的网聘公司信息发布账号(内含点数,1点可以下载1份简历),供陈某用于下载求职者简历。经网聘公司统计,上述虚假合同内包含简历下载数量为52,115条,目前简历已被下载数量为46,488条,去重后简历下载数量为46,022条。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简历下载明细汇总表、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服务条款、用户服务协议、网聘公司出具的补充情况说明、去重情况、工作情况、证人陈某、李某某、韩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方某违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4.6万余条并非法牟利,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标准“5,000条以上”的9倍,其数量接近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000条以上”,且方某在本案中伪造十余个企业公章,伪造公章行为亦是犯罪行为,方某的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观全案,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方某所称的检举情况未能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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