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525号 (2)
2017年1月底,陈某通过QQ结识被告人方某,以“做人力资源工作、需要购买简历”为由,提议通过方某向网聘公司购买简历。同年2月起,方某为提高业绩,获得提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从网聘公司内部资料库中找到上海冠山实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招聘企业信息,通过网络伪造上述企业公章,制作虚假服务合同,将电子版合同上传至网聘公司,骗取网聘公司审核通过后,方某将陈某支付的购买账号款项通过他人转账至网聘公司银行账户,方某向公司客服人员认领款项后,欺骗客服人员违规向陈某出售方某以招聘企业名义创建的网聘公司信息发布账号(内含点数,1点可以下载1份简历),供陈某用于下载求职者简历。经网聘公司统计,上述虚假合同内包含简历下载数量为52,115条,目前简历已被下载数量为46,488条,去重后简历下载数量为46,022条。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简历下载明细汇总表、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服务条款、用户服务协议、网聘公司出具的补充情况说明、去重情况、工作情况、证人陈某、李某某、韩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方某违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4.6万余条并非法牟利,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标准“5,000条以上”的9倍,其数量接近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000条以上”,且方某在本案中伪造十余个企业公章,伪造公章行为亦是犯罪行为,方某的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综观全案,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方某所称的检举情况未能被司法机关查证属实,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到案后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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