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525号 (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戚 俊
人民陪审员 陈智勇
人民陪审员 范安平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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