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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074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
  二、犯罪工具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朱锡伟
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
书 记 员 李晓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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