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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61号 (3)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银行存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审 判 员 李倩岚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萌
书 记 员 周洁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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