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叶某至本市普安路XXX号地下一层网鱼网咖网吧普安路店一包房内,趁被害人戴某上厕所离开之机,从电脑桌上窃得戴杰的小米牌Note3型4G+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4元)。而后,被告人叶某将该部手机以低价予以销赃。2018年12月14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将被告人叶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叶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在拘役5个月至6个月之间量刑,并处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戴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闵 灏
书 记 员 朱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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