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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7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2,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刘骏,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周忆,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2、许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2、许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骏、周忆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邓某2和许某某共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告人邓某2在明知被告人许某某收购、倒卖银行卡的情况下,与其合谋,由邓某2于2017年7、8月期间在广州市“八核网吧”内找到陈俊星和翟荣禄二人,以每张人民币130元的价格收购陈俊星名下银行卡3张,又以每张人民币150元的价格收购翟荣禄名下银行卡2张,并以人民币1,000的价格将上述5张银行卡出售给许某某。
  二、许某某单独妨害信用卡管理:2017年9月22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涉案人员邓某2和许某某,并从被告人许某某处当场查获2张银行卡、3张身份证、7个银行卡U盾、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经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上述2张银行卡均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功能。经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证实,上述2张银行卡均系他人的银行卡。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明细、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科技园支行出具的业务受理单、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出具的开户明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综合查询打印凭证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出具的开户信息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人邓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卡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一本通/绿卡通子账户详细信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出具的个人客户档案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情况说明,被告人邓某2、许某某的供述及邓某2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2、许某某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部分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2、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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