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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1刑初7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刘毅俊,上海华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刘毅俊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4日通过电话向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信息,经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李某某提供的上述信息写入磁条卡,被写入数据的磁条卡将具备向发卡机构发起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交易的功能。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7年9月22日凌晨,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当场查获了笔记本电脑、手机、拉卡拉刷头、银行卡、余干县人民医院就诊卡和空白卡面的卡片等物品。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卡面信息为“余干县人民医院就诊卡”的卡片磁道包含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信息,卡面信息为“樟客隆购物广场VIP卡”的卡片磁条包含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信息,另两张空白卡面的卡片磁道均包含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农业银行卡信息。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彭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被查获的银行卡的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罗开国被信用卡诈骗一案相关材料、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有关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又持有伪造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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