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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权某某(曾用名权志凯),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洛阳市。
  公诉机关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权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权某某通过“爬行天下”网站结识微信昵称为“K.z”张新磊(已判决),商定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购买蛇类七条,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全部价款。同年4月3日,张新磊通过快递方式将七条蛇类寄送给权某某。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权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携带其从张新磊处购买的五条蛇类至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涉案五条蛇类中三条为人工饲养的球蟒,现已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权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权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权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权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缴获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没收。
  权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淑葳
书 记 员 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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