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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9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顾某某,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及辩护人周培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在本区合庆镇凌空路XXX号XXX饭店一楼大堂内酒后滋事,引起顾客及路人围观,其间被告人邵某持碎啤酒瓶将相劝的被害人周某某右手中指划伤,被告人顾某某无故挥拳击打在门口观看的被害人张某1面部致伤,饭店服务员赵某某上前相劝时,遭二名被告人拉扯致手腕部红肿、淤青。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手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1因外力作用致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赵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体表软组织损伤,尚不构成轻微伤。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邵某、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邵某否认实施了殴打行为,至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对三名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周某某、张某1、赵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朱某某、张某2、彭某某、张某3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邵某、顾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以及谅解情况,对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邵某、顾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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