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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889号 (2)
  一、被告人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单位;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戚 俊
书 记 员 杨晓晨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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