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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1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福建省厦门市。
  辩护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暂住地福建省厦门市。
  辩护人雷初峰,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静,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暂住地福建省厦门市。
  辩护人田地,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2,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地贵州省铜仁市。
  辩护人裴旭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石某某、姜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阳胜、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雷初峰、李静、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田地、被告人姜2及其辩护人裴旭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先后租用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两处房屋,购入假冒“MCM”、“PRADA”、“CHANEL”等品牌的服饰、箱包等进行包装后,通过他人进行销售。
  其中姜某3(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姜2在淘宝网店铺“Paradise伊甸园”对外销售假冒“MCM”品牌的箱包。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7万余元。
  2018年7月4日,民警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月台路登瀛二巷XXX号XXX楼内抓获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梁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MCM”、“PRADA”、“CHANEL”等品牌的服饰、箱包数十件,品牌标签、海关完税单、包装袋数千个。经鉴定,查扣物品中假冒“MCM”品牌箱包23只、假冒“PRADA”品牌箱包、服饰、休闲鞋共计35件、假冒“CHANEL”品牌休闲鞋2双,共计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姜2在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石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石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姜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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