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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为骗取赴美签证,于2018年3月向一名绰号“蛇头”的男子(另案处理)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要求其伪造办理赴美签证所需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殷某某持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至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楼美国领事馆签证中心办理面签,被工作人员识破。经鉴定,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殷某某在河北省雄县南大阳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某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殷某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周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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