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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2,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
  辩护人张姗姗,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一部刑诉〔2019〕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及辩护人张姗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7日、同年11月4日、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2先后3次在本市静安区大悦城的6某某内实施盗窃后逃逸,共窃得充电宝两个、耳机一副、手环一个、拍立得一个,上述物品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900余元。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李2在本市恒通路XXX号凯德新贸商场B1-17酷某某店铺内窃得充电宝两个后逃逸,上述物品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100余元。
  2019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2先后在本市静安区大悦城的606杂货社店铺内窃得一个布袋、6某某内窃得一个车载充电器、6某某内窃得一卷相纸后被当场人赃俱获,上述物品进货价格共计人民币2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李2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1、张某某、王某1、朱某、赵某某、王某2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西西弗书店出具的西西弗上海物流配送出库单、大悦城酷某某店铺出具的采购单、凯德新贸酷某某店铺出具的采购单,监控录像光盘,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2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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