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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干某3,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余渊民,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2,女,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谢晋,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李志国,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二部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某3、张某某、孙某2犯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干某3、张某某、孙某2、李某某及辩护人余渊民、戎兴旺、谢晋、李志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干某3、张某某、孙某2等人自2016年起,多次使用本人医保卡、冒用他人医保卡在本市多家医院违规配药进行贩卖,从中牟利;或者冒用他人医保卡开具检查项目自用。具体分述如下:
  1、干某3自2016年起,陆续使用本人医保卡、冒用华某、方某某、干某1、耿文贤、干某2、莊某某、黄某某的医保卡在医院配置大量药品,除少量自用及为他人代配药外,将配来的药品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
  2、张某某自2016年起,陆续使用本人医保卡、冒用樊某某、杨某某的医保卡在医院配置大量药品、开具检查项目自用,除少量药品自用及为他人代配药外,将配来的药品贩卖给李某某等人。
  3、孙某2自2017年起,陆续使用本人医保卡、冒用左某某、孙某1的医保卡在医院配置大量药品,除少量药品自用及为他人代配药外,将配来的药品贩卖给李某某等人。
  经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认定,被告人干某3、张某某、孙某2的上述行为分别造成本市医保基金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2万余元、25.4万余元、7.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年底起,收购药品进行转卖牟利。2018年9月19日,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李某某的暂住地查获其收购的药品七箱,价值15.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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