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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刑初183号 (3)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非法经营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干某3、张某某、孙某2回到社区后,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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